制定及改废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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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是地方自治团体通过地方议会议决制定的法律形式,所以道峰区条例可谓道峰区法律。条例可在法令的范围内对该事务制定条例,所以不能触犯法令,也不能包含法令规定之外的对居民不利的内容。
制定条例的秩序
- 01提议
- 02常任委员会
审查·决议 - 03本会议
审查·决议 - 04公布及
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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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提议
- 地方自治团体长(区长),1/5以上在籍议员或10名以上议员联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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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常任委员会审查·决议
- 在相关公务员出席的情况下通过质疑·实地调查审查
- 通过常任委员会所属在籍议员的一半以上出席和一半以上出席议员赞成来议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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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会议审查·决议
- 听取常任委员会委员长的审查结果报告后通过审议质疑·答辩审议
- 通过一半以上在籍议员出席和出席议员一半以上赞成来议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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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公布及发生效力
- 从议决之日起5天以内移送给地方自治团体长(区长)
- 地方自治团体长从接受之日起20天以内公布
- 没有特别规定,从公布之日起20天后发生效力
- 地方自治团体长认为地方议会议决的条例违反法令或者有害公共利益时可以在20天以内要求再议
- 对再议要求的议决,如一半以上在籍议员出席并有2/3以上出席议员赞成的话可以确定为条例
- 如果地方自治团体长在20天内不公布或者要求再议,或再议决后收到条例之日起5天内不公布的话由议长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