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愿的受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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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愿事项
请愿是区民得到地方议会(市,区)议员的介绍,书面提出对区政的希望事项或改善事项的制度。
但,如果请愿干涉裁判,污蔑国家机关,违背法令时不受理。
- 救济灾害
- 改正公务员的非法行为或者要求惩戒或处罚公务员
- 法律ㆍ命令ㆍ规则的制定ㆍ改正或废除
- 公共制度或者运营设施
- 其它属于公共机关权限的事项
请愿处理程序
- 01提出请愿书
- 02请愿的受理
- 03所管
常任委员会 - 04本会议
- 05移送
- 06通报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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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提出请愿书
- 记载请愿人的姓名及地址后签字盖章
- 具体阐明请愿的旨意和理由
- 必须附上介绍议员的请愿介绍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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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请愿的受理
- 决定本会议没必要进行附议的时候,将处理结果报告给议长,议长通知给请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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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所管常任委员会(交付审查)
- 在请愿人及区政府相关公务员出席下,通过质疑答辩进行审查
- 所管委员会或本会议要求时,请愿介绍议员说明请愿的旨意
- 一半以上在籍委员出席并有一半以上出席委员赞成时议决
- 从交付之日起60天内将审查结果报告给议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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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本会议(审查审查·采纳)
- 听取所管常人委员长的审查结果后审议
- 一半以上在籍议员出席并有一半以上出席议员赞成时议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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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移送
- 区长要处理的事项附加请愿意见书移送给区长
- 区长处理请愿后将结果立即报告给议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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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通报处理结果
- 议会将处理结果通报给请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