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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区民同看、共感、齐实践的道峰区议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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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愿的受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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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愿事项

请愿是区民得到地方议会(市,区)议员的介绍,书面提出对区政的希望事项或改善事项的制度。
但,如果请愿干涉裁判,污蔑国家机关,违背法令时不受理。

  • 救济灾害
  • 改正公务员的非法行为或者要求惩戒或处罚公务员
  • 法律ㆍ命令ㆍ规则的制定ㆍ改正或废除
  • 公共制度或者运营设施
  • 其它属于公共机关权限的事项

请愿处理程序

  • 01提出请愿书
  • 02请愿的受理
  • 03所管
    常任委员会
  • 04本会议
  • 05移送
  • 06通报处理结果
  1. 1. 提出请愿书

    • 记载请愿人的姓名及地址后签字盖章
    • 具体阐明请愿的旨意和理由
    • 必须附上介绍议员的请愿介绍意见书
  2. 2. 请愿的受理

    • 决定本会议没必要进行附议的时候,将处理结果报告给议长,议长通知给请愿人
  3. 3. 所管常任委员会(交付审查)

    • 在请愿人及区政府相关公务员出席下,通过质疑答辩进行审查
    • 所管委员会或本会议要求时,请愿介绍议员说明请愿的旨意
    • 一半以上在籍委员出席并有一半以上出席委员赞成时议决
    • 从交付之日起60天内将审查结果报告给议长
  4. 4. 本会议(审查审查·采纳)

    • 听取所管常人委员长的审查结果后审议
    • 一半以上在籍议员出席并有一半以上出席议员赞成时议决
  5. 5. 移送

    • 区长要处理的事项附加请愿意见书移送给区长
    • 区长处理请愿后将结果立即报告给议会
  6. 6. 通报处理结果

    • 议会将处理结果通报给请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