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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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议会具有居民代表机关•议决机关•立法机关•监视机关的地位,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举行会议。
会议运营
- 定期会议每年分为1次和2次,以40天的会期举行,区长或3分之1以上的在籍议员要求时,以15天以内的会期召集临时会议。
(但,总选举后首次召开的临时会议要在议员任期开始之日起25天以内由区长召集。) - 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加起来,年会议总数不得超过120天。
- 这种会议运营以本会议,常任委员会,特别委员会活动运营。
会议规则
- 开议 : 3分之1以上在籍议员出席可开议
- 议决 : 除了特别规定之外,一半以上在籍议员出席并有一半以上出席议员赞成时议决
- 会议的公开 : 议会的会议是公开的。(但,3分之2以上的出席议员赞成或议长认为为了社会的安宁和维持秩序有必要时可以不公开。)
- 会期继续的原则 : 提交到议会的议案,不能因在会期中没有议决而废弃。(但,如果议员的任期结束时则不同。)
- 一事不再议的原则 : 在议会否决的议案不能在同一个会期中再提议或提出。
本会议
本会议是对常任委员会及特别委员会经过预审的事项最终决定的会议体,由道峰区议会全体议员组成。
- 议员发言之前,要事先得到议长的许可,可以质疑、补充质疑、议事进行发言、本人发言及5分自由发言。
- 5分自由发言要在本会议开议之前向议长提出发言要点。
- 议长在议决上具有票决权,赞反数相同时认为是被否决。
- 议会制定会议录,记载会议的进行内容及结果和出席议员的姓名,发刊后通告给议员及团体长,并保存。
- 我们道峰区将会议录进行了电算化,发刊CD及记载在议会网站上。